原告:李某,女,29岁,汉族,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齐某,女,60岁,汉族,住址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林某福,男,65岁,汉族,住址同齐某。
被告:林某强,男,30岁,汉族,住址同齐某。
被告:郑某,男,40岁,汉族,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林某红,女,39岁,汉族,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李某与林某强原系夫妻关系,被告齐某与林某福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林某红、林某强,郑某与林某红系夫妻关系。2010年9月李某与林某强登记结婚,2016年经过丰台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2010年10月对丰台区某村进行拆迁,原告享有4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回迁安置房屋已交付。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原告享有位于丰台区回迁安置房40平方米的产权份额,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过程中在法官和律师的多次努力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如下:
一、被告齐某、林某福、林某强、郑某、林某红给付原告房屋折价款1200000元,本调解书签订之日给付。
二、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本案是婚内男方家庭房屋拆迁,离婚诉讼后女方起诉要求要回自已在拆迁中所获利益,而引起的房产纠纷案件,最终在北京离婚诉讼律师沈律师的努务下,本案当事人获得120万的房屋折价款,且已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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