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结婚后双方及一方父母共同登记为所购房产所有权人,夫妻
离婚财产分割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一方(父母非产权人一方)在收到对方支付的离婚房产折价款后从登记权利人中“除名”,这种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以及离婚后可否以折价款过低、可否主张赠与而撤销?
北京离婚律师沈律师解答:夫妻与一方父母共有的房产,离婚时原则上应由所有产权人共同协商该房产的分割。如果离婚就该房产纠纷夫妻通过离婚诉讼或者非诉的方式达成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约定一方放弃所享有的房屋产权、另一方支付一定折价款的,则因该离婚协议并未涉及其他产权人的权利义务,对夫妻二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登记离婚后,该协议生效,双方均应履行协议。因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兼具财产性和人身性,即便夫妻双方就一方放弃产权获得的折价款约定较低,夫妻一方主张行使撤销权,或以协议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离婚协议的,不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