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在我国婚姻关系只能通过离婚登记或者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方式解除,绝对没有自动
离婚一说。
“分居长达两年”是可以作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且无修复可能”的一种事实依据,进行诉讼离婚达到接触婚姻关系的目的。
在我国,离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协议离婚,一种是诉讼离婚。
如果夫妻双方因为某种事宜无法达成离婚一致,而其中一方坚持要离婚的时候,诉讼离婚就是唯一的道路了。
离婚须要经过某种官方(或法院或婚姻登记机构)认可的形式,履行一定程序后才能完成。除非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只是法律不保护的同居关系,那可以自行结束,只要是有结婚证的婚姻关系,就不存在自动离婚。
我国《婚姻法》第32条中就明确规定了:男女一方提出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先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许离婚。那么这个感情已经破裂,该由哪些因素来衡量呢?
婚姻法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2.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3.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原《意见》规定为三年,与《婚姻法》相抵触,故修正),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5.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非法同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也就是说,虽然夫妻双方有分居两年的事实,但并不代表一定会离婚,分居满两年导致离婚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那些因因工作调动而分居的不算;二是分居是连续的,也就是两年内夫妻双方没有同居情况,那种闹矛盾似的断断续续的分居不算。
因此,更可说明“分居满两年自动离婚”是谣传。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则构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诉讼中,如果调解不成,应当判决准予离婚。但是非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不能适用该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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